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会坐牢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享
2023-04-24 21:58:54 来源:时代新闻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会坐牢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般不会坐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通过申请仲裁、诉讼、协商等方式来解决该纠纷,并且责任人所需承担的也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享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重庆XX,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江城大道XX、402号、400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6241218E。
负责人:陈X,该XXX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X,泰和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泰和XX律师。
被告
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金沙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117MA5U46CP23。
法定代表人:黄XX。
黄XX,男,汉族,1963年08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李XX,女,汉族,1969年01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XX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黄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于2022年3月10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X、向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XX公司,黄XX,李XX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重庆市XX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和利息29958.15元(年利率为7.125%,按月结息,暂计至2022年1月13日尚欠利息29958.15元),并以借款本金6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按实际执行贷款年利率7.125%上浮50%支付罚息至清偿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13日为41073.49元),以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按实际执行贷款年利率7.125%上浮50%支付复利(暂计至2022年1月13日为4382.43元),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黄XX、李XX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黄XX、李XX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对被告黄XX、李XX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产依法拍卖或变卖,并由原告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
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1、明确诉请第一项为要求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截止2022年1月13日止的利息29958.15元、罚息41073.49元、复利4382.43元,并从2022年1月14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结息方式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明确诉请第五项为诉讼费、本案保全费8540元、律师费3900元均由三被告承担。
2、原告对抵押房产应享有合法的抵押权,该抵押权不受被告方通过违法等手段伪造解押材料申请注销抵押权的影响,原告有权依法对案涉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下列要素事实:
合同名称
及
签订日期
2018年6月27日,被告重庆市XX公司与原告签订XXX。2018年6月27日,被告黄XX、李XX与原告签订XXX、XXX。
借款人
重庆市XX公司
借款金额
75万元
借款期限
2018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
借款利率
浮动利率,利率在现行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的基础上上浮50%,合同实际执行的贷款年利率为7.125%,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前述基准利率,则按分段计息利率,指遇利率变动时,计息应从该利率变动之日起以新利率执行。
逾期利率(罚息、复利计算方式)
乙方不能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甲方有权计收罚息和复利。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就逾期本金,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2条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2条约定的复利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上加收50%。
还款约定
按月结息,放款后第6个月累计偿还本金不低于2万元,第12个月累计偿还本金不低于5万元,第18个月累计偿还本金不低于7万元,第24个月累计偿还金不低于10万元,第30个月累计偿还本金不低于15万元,到期偿还余下本金。
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抵押担保
保证人
黄XX、李XX
抵押物
黄XX、李XX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产
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债务本金数额为75万元。利息及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
抵押备案登记
2018年6月27日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
欠本欠息
欠本:65万元。
欠息:截止2022年1月13日欠利息29958.15元、罚息41073.49元、复利4382.43元
其他费用
诉前保全申请费4270元、诉中保全申请费4270元
律师费3900元
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告黄XX通过伪造解押材料这一非法手段办理注销抵押权的程序,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当然不因抵押登记信息被注销而消灭,原告依然有权依法对案涉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四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重庆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XX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中,截止2022年1月13日欠利息29958.15元、罚息41073.49元、复利4382.43元,自2022年1月14日起按XXX约定的利率、计息方式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XX、李XX对被告重庆市XX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重庆市XX公司,黄XX,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XX保全费8540元、律师费3900元;
四、原告重庆XX对被告黄XX、李XX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1的房产在上述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重庆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599.58元,减半收取5299.79元,由被告重庆市XX公司,黄XX,李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