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代理词范本的大概要求有什么?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离婚案件必须要进行调解吗?
2023-05-19 10:06:21 来源:法律解答网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人的思想观念发生改变,离婚概率也越来越大,那么,离婚案件代理词范本是怎样?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来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希望大家在看完叙述后,能够知识离婚代理词范本的大概要求。
一、离婚案件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上诉人XXX的委托,出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慎重考虑。
第一、离婚后孩子由上诉人抚养,既符合事实情况又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8年12月31日办理了结婚证,于2019年8月8日生一女,孩子自从出生以后,一直随着上诉人生活。截止到上诉人到法院起诉,孩子尚不满两周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作为上诉人,完全有能力去抚养自己的孩子,并且自己真心想抚养孩子,并且目前孩子还比较小,过早的离开母爱的怀抱,反而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况且孩子出生后,一直有上诉人抚养,但是被上诉人却趁上诉人外出干活期间将孩子抢走.一审法院以孩子在被上诉人手中为由,作出判决,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第二、离婚时判决上诉人返还彩礼简直是无稽之谈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从结婚到生子,再到诉讼之时,已经将近三年,在离婚时需要真正考虑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一审法院故意将法律生搬硬套,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搬出来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一审法院错误引用本条解释的第(三)项,并且仅仅依靠古月镇民政所的证据、柏岭村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没有进行认真的核实,就认为因为上诉人索要彩礼而导致被上诉人生活困难,其实古月镇有被上诉人亲舅舅、柏岭村委会有被上诉人哥哥、出具证言的都是被上诉人的亲戚。事实真相是,被上诉人在下柳矿山打工,每月大约工资是每月收入1500元左右,被上诉人的姐姐在石家庄3502工厂工作,月收入1000元左右,被上诉人的父亲以前搞装修后开矿山,年收入在20000元。按照他们收入来源,根本不属于生活困难。即使是生活困难,也和被上诉人几年给付的彩礼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说到生活困难,上诉人应该是生活困难。根据《民法典》解释的相关规定: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目前上诉人居无定所。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结婚已经将近三年,并且已经生子,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还让上诉人返还彩礼,简直是无稽之谈。
第三、法院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以后,购置了大量的财产,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进行分割,并且应该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而不能只是判决上诉人将自己的嫁妆带走,其余的全部归男方所有,这严重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法院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将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的代理意见暂时发表到这里,谢谢!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
2020年2月20日
二、律师可以代理离婚案件吗
可以找律师诉讼代理,到律师所签订合同、缴费等。
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 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三、离婚案件必须要进行调解吗
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离婚案件代理词范本的相关法律知识。总而言之,由于法律的不断完善,关于离婚案件代理词也要适应民法典的颁布来进行撰写。若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的话,欢迎咨询网站律师。